(2016)闽080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龙岩市龙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巫启林、巫启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龙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巫启林,巫启强,巫中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484号原告龙岩市龙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号5幢1层9号店。法定代表人陈世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金,男,系原告员工。被告巫启林,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巫启强,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巫中华,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岩市龙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启林、巫启强、巫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岩市龙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龙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巫启林、巫启强、巫中华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龙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龙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锡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