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执民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芳与陈启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芳,陈启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周芳。被执行人:陈启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商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306307.5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18.5元、保全费2170元、申请执行费44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启鸣配偶冯洁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273弄14号605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