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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文斌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4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袁文斌。再审申请人袁文斌因不服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2015)望行初字第00078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62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袁文斌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文斌申请再审称:原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望城县交警大队(以下简称望城交警大队)(2009)78号认定书是一份完全违背法律、颠倒责任的认定书。有以下事实予以证实:它把驾驶轿车的彭国正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事实,用隐真造假,虚构设想强加于被害人袁某身上。被害人袁某没有到达任何一个撞红灯的位置。交警大队没有提供全面的反映真实场景的监控录像,责任完全颠倒,使得肇事者彭国正逃之夭夭。彭国正从右向左冲撞袁某,如果撞倒即停并无大碍,而是有电动车和人阻塞在轿车前推压5.6米彭还不停车,继续在袁某身上反复碾压8.4米,认为袁已经压死了,开车迅速逃跑。请求判决确认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长公交认字(2009)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望城交警大队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杨媛媛身体受伤而辍学共计120万元。请求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刘晓青、邱益明、魏运恒、魏翠娥、李金莲每人一万元。本院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明确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望城交警大队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在申请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该案再审法院并未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认为彭国正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40%),并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120000元,彭国正赔偿78381.16元。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望城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袁文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文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新田代理审判员  张少波代理审判员  丁恒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蹇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