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军胜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955号原告王军胜。委托代理人于波,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38号。法定代表人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玲玲,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胜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威海仲裁委员会审理。经审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中约定,发生纠纷应由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胜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