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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653号原告:张某甲,男,199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某乙,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