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653号原告:张某甲,男,199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某乙,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