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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1192号原告:曹某。被告:孔某。原告曹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马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