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1192号原告:曹某。被告:孔某。原告曹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马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