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549号原告秦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本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