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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549号原告秦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本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