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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9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04年因殴打他人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5年12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爽、李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5年11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孟某联系任某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任某与被告人刘某联系,刘某给任某0.83克甲基苯丙胺,任某在菏泽学院门口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孟某,并收取毒资1000元后交给了刘某。2、2015年12月1日上午,孟某联系任某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任某与被告人刘某联系后,当天下午刘某给任某1.38克甲基苯丙胺,任某在百事得大酒店西面莱商银行附近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孟某,并收取毒资1000元后交给了刘某。3、2015年12月2日上午,孟某联系任某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任某与被告人刘某联系后,当天下午刘某给任某0.84克甲基苯丙胺,任某在百事得大酒店西面莱商银行附近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孟某,并收取毒资500元。在交易过程中,孟某和任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在被告人刘某租住的谊德宾馆316房间,查获甲基苯丙胺2.78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菏泽学院附近的明珠宾馆203房间内容留任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次。2.2015年12月2日早晨,被告人刘某在菏泽市康庄路谊德宾馆316房间容留任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3.2015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菏泽学院附近的明珠宾馆203房间容留任某、白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李某甲、白某、李某乙、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吸壶照片、住宿登记表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辩称:1.他没有联系过买冰毒的人,给任某冰毒是因为任某自己吸毒,不知道她向外卖冰毒。2.和任某在明珠宾馆吸食了一次冰毒,不是三次。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1、2015年11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孟某联系任某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经任某联系,刘某给任某0.83克甲基苯丙胺,任某在菏泽学院门口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孟某,并收取毒资1000元,交给了刘某。2、2015年12月1日上午,孟某联系任某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任某联系后,当天下午刘某给任某1.38克甲基苯丙胺,任某在百事得大酒店西面莱商银行附近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孟某,并收取毒资1000元后交给了刘某。3、2015年12月2日上午,孟某联系任某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任某联系后,当天下午刘某给任某0.84克甲基苯丙胺,任某在百事得大酒店西面莱商银行附近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孟某,并收取毒资500元。交易过程中,孟某和任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在被告人刘某租住的谊德宾馆316房间,查获甲基苯丙胺2.78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11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孟某给她打电话让帮助联系购买冰毒,她给刘某打电话联系。过了一会儿,刘某回电话问要多少?孟某说要两个也就是两克,她给刘某说要两克冰毒。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刘某来到菏泽学院附近的明珠宾馆104房间,给了她两克冰毒。她让孟某到菏泽学院门口,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她在菏泽学院门口见到孟某,孟某给了她1000元现金,然后她去对面的三信超市转了一圈,出来后在菏泽学院门口给了孟某2包冰毒,每包大约1克。她回到明珠宾馆104房间,把1000元钱放到了房间桌子上,刘某用手搓了一下钱,什么都没说。2015年12月1日上午九点左右,孟某打电话让她帮助联系两克冰毒,她问刘某有没有,刘某说下午再联系。大约下午两点多,刘某在明珠宾馆203房间给了她两包冰毒,每包约1克。她打车去莱商银行门口,在百事得大酒店西边的停放公共自行车的地方,孟某给了她1000元钱,她回到出租车上拿了两包冰毒交给孟某,就坐出租车回明珠宾馆了,刘某不在房间。下午五点多,刘某回来后,她把1000元钱放到房间桌子上,刘某查了一下,也没说啥。2015年12月2日上午,孟某打电话让她联系一个也就是一克冰毒,她就跟刘某说有一个朋友要一克冰毒,刘某说行。下午三点左右,刘某在康庄路谊德宾馆316房间给了她一包冰毒,她打出租车去百事得大酒店西边的停放公共自行车的地方,孟某给了她500元钱,她给了孟某一克冰毒,接着她和孟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刘某跟她说过,她帮联系买冰毒的人,刘某请她吸冰毒,平时两人开房间、吃饭也基本上是刘某出钱,所以她帮联系买冰毒的人,不赚取差价。(2)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他以前吸毒,戒毒后非常痛恨吸毒的人,当了解到任某可以联系到卖冰毒的,就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公安民警了。为了确定任某是不是真的有冰毒,2015年11月中旬前后,他就联系任某买冰毒。任某让他去菏泽学院门口见面,见到后他给了任某1000元钱,任某到对面三信超市转了一圈,出来给了他两包冰毒,每包大约一克,他把这些冰毒交给公安民警了。2015年12月1日下午,他又给任某联系再买1000块钱的,任某让他去菏泽学院,他说没车并让任某送到百事得大酒店他的房间里,任某不去房间,到百事得大酒店门口后让他下楼,在百事得大酒店往西一点公共自行车点,他给了任某1000元钱,任某收钱后到出租车上,返回后给了他两包冰毒,每包还是一克。然后任某就坐出租车走了,这次买的冰毒也交给公安民警了。2015年12月2日下午,他又给任某联系再买一克冰毒,任某乘坐出租车来到百事得大酒店西边,他给了任某500元钱,任某回到出租车上拿了一克冰毒交给他,刚交易完就被公安民警抓住了。(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他2015年12月2日下午四点钟左右,驾驶鲁R×××××出租车在菏泽北关医院大门东100米左右路南拉了一名女乘客,在中华东路莱商银行门口下车,说让等一分钟去拿她的身份证,下车后公安民警就过来了。快到目的地时她打了一个电话,说:下来吧,我快到了。(4)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打电话的时候跟他说过自己快结婚了,急用钱,想和他一起贩毒赚钱,他没同意。2015年12月2日下午三点前后,刘某给他打电话说任某给人送货(冰毒)去了,还担心任某拿钱跑了。(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明珠宾馆老板,这个宾馆注册登记的是明珠招待所,对外挂的牌子是明珠宾馆。刘某在她的宾馆住过两次。2015年10月23日入住,直到2015年11月25日退房。2015年11月29日入住104房间,第二天搬到了203房间,走的时候也没退房,他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离开的。有个二十多岁的小女孩经常和刘某在一起。2015年11月29日下午,这个小女孩交给她房间费60元。还有一个男子来找过刘某,比较胖比较黑。(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谊德宾馆工作人员,2015年12月的一天早上,任某和一名男子在她们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当时收了80元房费,120元押金,共200元。2.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刘某到案的经过。(2)辨认笔录。刘某辨认出帮其贩卖冰毒及一起吸毒的任某;任某辨认出与其一起吸毒并提供冰毒让其贩卖及的刘某;白某辨认与其一起吸毒的刘某、任某。(2)住宿登记表。证实2015年10月23日入住明珠宾馆203房间,2015年11月29日入住明珠宾馆104房间,2015年11月30日入住明珠宾馆203房间。(3)通话详单。证实任某手机号码139××××9697、孟某手机号码153××××5577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的通话情况。(4)户籍信息。证实刘某、任某、白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刘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入所健康检查表、入所人员调查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收入看守所时的检查、调查情况。3.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了涉案甲基苯丙胺被依法扣押、称重情况。三次贩卖的甲基苯丙胺重量分别为0.83克、1.38克、0.84克,在刘某租住的谊德宾馆316房间查获甲基苯丙胺的重量为2.78克。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孟某和任某交易及从刘某房间内查获的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证实刘某于2004年1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中旬左右的一天,在他租住的明珠宾馆104房间,任某从他那里拿了2克冰毒;2015年12月1日下午两点多,他在明珠宾馆203房间给了任某两包冰毒,每包约1克;2015年12月2日上午,他在谊德宾馆316房间给了任某一包冰毒。都是任某缠着他要的冰毒,说有吸毒的朋友要,前两次回来后,任某往桌上放了几百块钱,他也没数。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菏泽学院附近的明珠宾馆203房间内容留任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次。2.2015年12月2日早晨,被告人刘某在菏泽市康庄路谊德宾馆316房间容留任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3.2015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菏泽学院附近的明珠宾馆203房间容留任某、白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底到2015年11月25日,她在刘某租住的明珠宾馆住过两次,吸过三次冰毒。2015年11月30日到上午到2015年12月2日早上,她和刘某一直住在菏泽学院附近的明珠宾馆203房间,房间是刘某开的,房费也是刘某交的。12月1日晚上,他跟白某、刘某一起吃过拉面后,白某走了,后来白某又来来找刘某,刘某还让白某带个煎饼。她和白某、刘某在203房间吸食了冰毒,冰毒和工具是刘某的,她吸食完就去百事得大酒店给孟某送冰毒去了。2015年12月2日,她和刘某退了明珠宾馆的房间,去康庄路谊德宾馆,老板没要身份证,刘某给了她200元钱交了押金,入住了316房间,在房间内她和刘某吸食了冰毒,冰毒和工具都是刘某的。(2)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12月1日晚上他和刘某、任某一起吃了拉面,他就走了,后来跟刘某打电话回来找刘某,刘某让给他带个煎饼,在刘某住的明珠宾馆203房间,跟刘某、任某一起吸食了冰毒,冰壶是刘某的。他给刘某120元钱,刘某没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明珠宾馆老板,她这个宾馆注册登记的是明珠招待所,对外挂的牌子是明珠宾馆。刘某在她的宾馆住过两次。2015年10月23日入住,直到2015年11月25日退房,2015年11月29日入住104房间,第二天搬到了203房间,走的时候也没退房,他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离开的。有个二十多岁的小女孩经常和刘某在一起。2015年11月29日下午,这个小女孩交给她房间费60元。还有一个男子来找过刘某,比较胖比较黑。(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谊德宾馆工作人员,2015年12月的一天早上,任某和一名男子在她们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当时收了80元房费,120元押金,共200元。2.书证(1)辨认笔录。刘某辨认出帮其贩卖冰毒及一起吸毒的任某;任某辨认出与其一起吸毒并提供冰毒让其贩卖及的刘某;白某辨认与其一起吸毒的刘某、任某。(2)住宿登记表。证实2015年10月23日入住明珠宾馆203房间,2015年11月29日入住明珠宾馆104房间,2015年11月30日入住明珠宾馆203房间。(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刘某、任某甲基安非他命试剂检测阳性。(4)户籍信息。证实刘某、任某、白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刘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了涉案吸毒工具情况。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0月底到2015年11月25日前后,他和任某在明珠宾馆203房间住,房费是他出的。期间,任某跟他吸过三四次冰毒。2015年12月1日晚上,他和任某、白某吃了拉面,白某离开后又打电话要回来找我他,他让白某给捎个煎饼,来到后他和白某、任某在房间吸食了冰毒。白某要给他120元钱,他没要。2015年12月2日早晨,他和任某在谊德宾馆316吸食了冰毒,房费是他给任某200元钱,任某开的房,冰壶和冰毒是他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不知道任某卖冰毒,但被告人刘某入所后的供述与证人任某、孟某、李某甲、白某的证言,以及通话详单、住宿登记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辩称和任某在明珠宾馆吸食了一次冰毒,不是三次。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任某的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5.83克、吸毒工具一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振鸿审 判 员  王召庆人民陪审员  盛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