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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凤台县桂集镇桂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桂集镇桂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71号原告(反诉被告):凤台县桂集镇桂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桂玉伍,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桂其刚,系该居民委员会委员。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陈广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文改,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凤台县桂集镇桂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判决后上诉期间,原告凤台县桂集镇桂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并用桂花所有的牌照为皖A、车辆识别代号为LSJZ14C35CS104735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桂花所有车牌号为皖A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或通过本院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