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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自容申请执行蔡正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自容,蔡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郑自容,女,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蔡正光,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自容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