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贺海军、张国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贺海军,张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7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许来铜,总经理。被执行人贺海军,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国龙,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贺海军、张国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焦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仲裁委员会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焦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由修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