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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振兴与李国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振兴,李国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唐振兴,农民。被执行人:李国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振兴与被执行人李国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小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6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遵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巨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