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任毅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88号罪犯任毅,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该犯等四人共同退赃人民币140770.18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又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0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4.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任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