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子卿与迟峰、翁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卿,迟峰,翁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2001号原告陈子卿,女,汉族,1960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金园,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峰,女,汉族,1959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翁庆国,男,汉族,1954年9月23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卿与被告迟峰、被告翁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预收2900元),由原告陈子卿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登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