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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建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建梅,曲建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089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注册号110111012128364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曲建梅,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被告曲建荣,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建梅、曲建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隗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