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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培东与马晨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东,马晨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909号原告王培东。被告马晨瑞。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培东与被告马晨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晨瑞在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间,原告王培东以他已与被告马晨瑞父亲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1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本院退回。公告费26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