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培东与马晨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东,马晨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909号原告王培东。被告马晨瑞。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培东与被告马晨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晨瑞在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间,原告王培东以他已与被告马晨瑞父亲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1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本院退回。公告费26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