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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律申请执行潘长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律,潘长银,屈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张律,男。被执行人潘长银,男。被执行人屈光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44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张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长银、屈光美明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款借款及案件受理费4225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3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本案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潘长银、屈光美银行存款人民币42789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省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