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宋宝来与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来,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669号原告宋宝来,男,住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被告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吴春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来与被告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