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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贵生、王春花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李贵生,王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李莉被执行人李贵生被执行人王春花(系李贵生妻子)我院受理的李莉申请执行李贵生、王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