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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玉英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郭小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郭小英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3637号原告:高玉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27。委托代理人:官丽群、李健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邹永宏。被告:郭小英,女,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高玉英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郭小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英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郭小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卢钊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霞慧陈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