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鑫湖灰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买小军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买小军,焦作市鑫湖灰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小军,男,回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海江河,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鑫湖灰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兵,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买小军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鑫湖灰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焦作市鑫湖灰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解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买小军不服,于2015年12月1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买小军的委托代理人海江河、许建军,被上诉人买小军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 阳审 判 员 刘成功代审判员 侯永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