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焕淑诉被告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才正田实业有限公司、侯思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焕淑,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才正田实业有限公司,侯思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005号原告高焕淑。委托代理人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95号。法定代表人侯思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三才正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红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思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焕淑诉被告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才正田实业有限公司、侯思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焕淑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袁春喜审判员 姜雪梅审判员 宋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井梦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