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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司伟涛与马银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伟涛,马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财保61号申请人:司伟涛,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湾县。委托代理人:郑晓亮,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马银军,男,成年人,回族,住沙湾县。申请人司伟涛与被申请人马银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沙湾农商银行安集海支行账号存款109200元保全;申请人以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存款11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银军在新疆沙湾农商银行安集海支行账号的存款109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申请人司伟涛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蔚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