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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武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2568号原告武某。被告潘某。原告武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桢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诉称,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双方婚后财产10万元平均分割。被告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潘某经常玩游戏等原因双方发生纠纷。2016年4月11日,原告武某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相恋,已积累了一定的感情。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均可,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应该相互扶持、彼此宽容,共同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武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姚桢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婕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