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连中与任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中,任正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282号原告刘连中,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正海,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中与被告任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中撤回对被告任正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连中负担。审 判 长 梁平良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