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076号原告魏××。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月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