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430之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树宏与范玉龙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宏,范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430之2号原告:杨树宏,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圣龙,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4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杨树宏认为对范圣龙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已无必要,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范圣龙银行账户存款6682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范圣龙银行账户存款66820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