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430之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树宏与范玉龙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宏,范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430之2号原告:杨树宏,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圣龙,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4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杨树宏认为对范圣龙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已无必要,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范圣龙银行账户存款6682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范圣龙银行账户存款66820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