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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596号原告蔡某某,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