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596号原告蔡某某,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