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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海卫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165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刘海卫,又名刘海伟。2003年6月16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作出(2002)邯市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5年1月16日止)。本院分别于2008年9月22日、2011年7月29日、2014年5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177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于2016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165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记功一次,表扬四次,专项表扬一次,单项技能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罚金刑履行及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冬雁审 判 员  陈永杰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丽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