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镇强与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镇强,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1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镇强,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建敏,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治鹏、陈友涛,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镇强与被上诉人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镇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停止侵害、不准将位于厦门日月谷乡村俱乐部B2幢11层02号的房屋抵押贷款、转让。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转让均需依法登记后方才发生效力,而涉案房产是否具备办理抵押、转让登记的条件,能否办理抵押、转让登记,依法应当属于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而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李镇强提出判令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不准将位于厦门日月谷温泉乡村俱乐部B2幢11层02号房屋抵押贷款、转让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镇强的起诉。上诉人李镇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镇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审理本案。主要理由为: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取得案涉房产的房屋使用权,该房屋使用权是会籍权益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被上诉人将协助上诉人将产权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因此,未经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无权将案涉房产抵押、转让;被上诉人资信不好;被上诉人无需提供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即可办理抵押贷款;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表明且已有办理抵押贷款的行为,若抵押贷款行为办理完成,将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若被上诉人不向上诉人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不将案涉房产抵押贷款,法院应当受理并判令被上诉人不得将案涉房产进行抵押贷款、转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是否具备办理抵押、转让登记的条件,能否办理抵押、转让登记,属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李镇强诉请判令被上诉人不得将案涉房产进行抵押贷款、转让,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桦审判员 郑文雅审判员 陈璐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辉文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