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崔丽芳、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崔丽芳,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289-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琴,该××员工。被执行人崔丽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颖,该××经理。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丽芳、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崔丽芳已经履行了1232401.73元,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欠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崔丽芳、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丽芳、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6)桂0203执2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