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哲武诉被告大连亿榕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施忠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哲武,大连亿榕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施忠华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陈哲武,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清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亿榕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岗店街道西长春路西段130号4层。法定代表人陈立平,总经理。被告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华禄,总经理。被告施忠华,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坚,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烜,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亿榕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施忠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倩如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