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宋国清诉被告马波、杨立臣、王醒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清,马波,杨立臣,王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宋国清,男,195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波,女,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杨立臣,男,1961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醒,女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清诉被告马波、杨立臣、王醒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国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清撤诉。审 判 长 :田志军审 判 员 :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聂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