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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绍相与周翔、孙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相,周翔,孙建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426号原告李绍相,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黄集乡后家村***号。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周翔,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安岭镇周庄**号。委托代理人崔凤丽,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新,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绍相诉被告周翔、孙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绍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翔、孙建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相撤诉。案件受理费329.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仲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