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与余海波、周君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余海波,周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张飚。被执行人:余海波。被执行人:周君飞。本院执行的(2016)浙杭钱证执字第3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战支行诉余海波、周君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281247.25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4118.71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4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