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文加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11号罪犯文加林,别名文家林,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0)昆铁中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加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二○○六年六月二十日、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和二○一三年七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加林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加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2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