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世海与金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海,金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周世海,男,生于1974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合江镇三叉路100号附2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40724913X。被执行人金正平,男,生于1970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望龙镇新场子村十社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00124109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周世海申请执行金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金正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四海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诉讼费用11900元。现因执行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周世海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