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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红与徐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徐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被执行人徐永亮。申请执行人刘红与被执行人徐永亮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永亮所有的津K269**号轿车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股权等相关信息登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钢审判员 王天华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