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俊超、郑红蕾与被执行人赵琳琳、狄媛之间民间借贷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俊超,郑红蕾,赵琳琳,狄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卢俊超,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申请执行人郑红蕾,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被执行人赵琳琳,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狄媛,女,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1982年3月10日,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申请执行人卢俊超、郑红蕾与被执行人赵琳琳、狄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0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琳琳、狄媛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借款本金10万元、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1443元),但被执行人赵琳琳、狄媛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俊超、郑红蕾以与被执行人狄媛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曙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