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郝洪岩与马文玲所有权确认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洪岩,马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郝洪岩,男。被执行人马文玲,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郝洪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文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3)辽阳白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辽阳市体育路菜市小区4号楼3单元4楼49.5平方米房屋一处更名过户至申请人郝洪岩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鹏代理审判员 叶鹏翔代理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