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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世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93号罪犯吴世辉,男,1965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8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世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77073.1元;责令被告人吴世辉与同案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308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世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5.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世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世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