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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荣让与李克全、郭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让,李克全,郭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901号原告:王荣让,男,农民。被告:李克全,男,农民。被告:郭友伟,男。本院不做审理原告王荣让与被告李克全、郭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李克全、郭友伟在南京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即工程款400000元。本院认为,为了防止可能因被告的原因,使本案的判决今后难以顺利执行,有必要对该查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李克全、郭友伟在南京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即工程款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