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小芳与高小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芳,高小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高小芳。被执行人高小化。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少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打工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少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