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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登宏与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登宏,王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民终5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登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登宏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王某甲与王登宏均系界首市光武镇大东王行政村村民。2015年5月7日,王某甲与王登宏发生语言争执,其后王某甲到王登宏家中,与王登宏之妻苑连英发生语言争执,继而王登宏对王某甲拳打脚踢,并用自行车将其打倒,致王某甲受伤。王某甲受伤后入住界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支付医疗费10420.90元。2015年6月16日,王某甲自行委托的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皖)天衡司鉴(2015)临鉴字第79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某甲被人打伤致尾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某甲损伤休息期限为15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3、被鉴定人王某甲脑震荡、尾椎骨折、头枕部及眼部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续需定期复查,康复理疗等,根据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用人民币3000元。王登宏申请对王某甲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9月21日,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作出皖爱民司鉴(2015)法临鉴字第92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甲因意外损伤,评定不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2015年5月17日,界首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界公(光武)行决字(2015)第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登宏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甲与王登宏发生语言冲突后,酒后到王登宏家中与王登宏之妻苑连英发生语言冲突,继而王登宏将王某甲打伤,王登宏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王某甲与王登宏在发生矛盾纠纷后,不能冷静理智处理矛盾纠纷,致使伤害行为的发生,为此,王某甲亦应负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王登宏承担80%的民事责任为宜。王某甲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0420.90元;误工费1464.76元(66.58元/天×22天);护理费2234.54元(101.57元/天×22天);营养费660元(30元/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30元/天×22天);以上合计15440.20元,王登宏赔偿12352.16元(15440.20元×80%)。王登宏辩称已支付医疗费1000元,王某甲不予认可,王登宏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王登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计12352.16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7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740元,被告王登宏负担257元。王登宏上诉称:1、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当,王登宏只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2、王登宏已垫付的1000元应予扣除。王某甲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归纳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正确适当。2、王登宏是否已为王某甲垫付医疗费1000元。本院认为:王某甲与王登宏发生冲突后,王登宏不能冷静处理,而是采取过激手段,致使伤害行为的发生,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过错,一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及公安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所作责任比例的划分正确适当。王登宏上诉称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当,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无证据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驳,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登宏上诉称其已垫付1000元,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7元,由上诉人王登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开多审判员  马 林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