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向荣与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董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住所地,五台县台怀镇明清街**号。法定代表人孙艳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戎莉,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向荣,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忻府区。上诉人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戎莉,被上诉人董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董向荣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为戎树亭,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误列被告为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退还五台山中国国际旅行社。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