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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德才与汤焯棠、甘海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才,汤焯棠,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才,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3X。被执行人:汤焯棠,男,汉族,现住肇庆市端州区,香港居民身份号码×××2054()。被执行人:甘海英,女,汉族,现住肇庆市端州区,香港居民身份号码×××0455()。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德才与被执行人汤焯棠、甘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汤焯棠、甘海英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德才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陈德才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汤焯棠、甘海英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