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喻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101刑初39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喻彪,化名李某,男,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彪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丽萍、被告人喻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喻彪使用李某身份证购买当日广州北至长沙南的G548次车票进入广州北火车站乘车,在第四候车室安检口二次安检时,安检员从其随身携带的棕色单肩包内发现用透明胶袋包装的可疑白色晶状物三包,随即通知值勤民警。民警到场后当场查获可疑白色晶状物三包,并将喻彪带至车站派出所调查。在派出所内民警又从喻彪携带的另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以下毒品:一件红黑格长袖衬衣包着的一个印有“生日快乐”字样的红色利是封内有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一包,一个“adidas”字样的黑色小包内有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二包,用蓝色胶袋包装的红色丸状物一包(内含一颗绿色丸状物),用透明胶袋包装的可疑植物物一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灰色颗粒一包。经鉴定:被告人喻彪携带的白色晶状物五包、药丸一包、灰色颗粒一包,共净重161.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植物物一包,净重0.6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白色晶状物一包,净重2.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喻彪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广铁检诉量建(2016)1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喻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彪的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安检员骆某指认被告人喻彪照片及关于其在广州北火车站二楼第四候车室对旅客二次安检时,发现喻彪携带的棕色单肩包内一个大透明胶袋内有三小包可疑白色晶状物,随即报告值勤民警陈某,喻彪经民警盘问后说白色晶状物是冰毒,后陈某和民警刘某将喻彪带到车站派出所的证言;民警陈某出具的关于其接到骆某的报告后,上前将自称叫李虎男子控制并盘问被骆某发现的那包三包白色晶状物是什么,李虎回答说是冰毒,其于是叫来民警刘某过来一起将李虎带到派出所审查,在讯问室又从李虎携带的双肩包内写有“生日快乐”字样的红色利是封内搜出一小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在李虎携带的黑色adidas小包内搜出二小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一小包用透明包装的可疑植物、一小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灰色颗粒物、一包内用蓝色胶袋外用白色纸巾包装的红色丸状物(其中一颗丸状物为绿色)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民警刘某出具的关于其听到陈某要求协助的叫喊后赶去协助,陈某指着一名自称叫李某的男子说,安检员骆某发现该人携带的单肩包内有三包白色晶状物,该人称是冰毒,后其和陈某一起将李虎带至派出所讯问室,又从李虎携带的双肩包内写有“生日快乐”字样的红色利是封内搜出一小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在李某携带的黑色adidas小包内搜出二小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一小包用透明包装的可疑植物、一小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灰色颗粒物、一包内用蓝色胶袋外用白色纸巾包装的红河丸状物一包(内含一颗绿色丸状物)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北车站派出所关于扣押被告人喻彪的白色晶体6包、红色丸状物1包(其中1粒为绿色)、灰色颗粒1包、可疑植物1包、火车票1张、手机1台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喻彪签认的赃物照片、当日进站乘车使用的火车票及使用的李虎身份证照片;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具的关于查获被告人喻彪携带的可疑的5包白色晶状物和1包灰色颗粒、1包红色丸状物及绿色丸状物,分别净重49.7克、49.9克、49.8克,0.8克、0.8克、0.6克、9.8克、0.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植物1包净重0.6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可疑白色晶状物1包净重2.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的广铁公(司)鉴(理化)字(2015)07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浏阳市公安局沙市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喻彪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彪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喻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彪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12月11日止。)二、扣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的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61.5克、大麻0.6、氯胺酮2.7克,均予以没收。扣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的被告人喻彪的honor手机1台,变价后抵作财产,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 锋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莉莎附判决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窗体顶端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