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侯德波与庞赵、庞庆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德波,庞赵,庞庆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963号原告侯德波,男,汉族,农民。被告庞赵,男,汉族,居民。被告庞庆高,男,汉族,农民。原告侯德波诉被告庞赵、庞庆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德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赵、庞庆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德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赵、庞庆高的起诉,这是原告侯德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德波撤回对被告庞赵、庞庆高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元,由原告侯德波负担。审判员 黄光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业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