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成国荣、李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亚萍,成国荣,李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亚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成国荣。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朋。再审申请人丁亚萍因与被申请人成国荣、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泰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丁亚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倪小飞审判员  薛高峰审判员  蔡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