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成国荣、李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亚萍,成国荣,李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亚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成国荣。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朋。再审申请人丁亚萍因与被申请人成国荣、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泰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丁亚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倪小飞审判员 薛高峰审判员 蔡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