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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57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楼安莉、董永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安莉,董永夫,陈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725-2号申请执行人楼安莉,女,1954年11月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董永夫,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陈伟萍,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楼安莉与被执行人董永夫、陈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永夫、陈伟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楼安莉执行款1180400元及利息。本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伟萍名下的汽车一辆,但短期内难以处置;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楼安莉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7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